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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管理条例
2015-07-07 14:31  

   

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道德管理条例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中关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及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的有关精神。针对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问题,进一步规范学术道德,建立健全学术惩处机制。

二、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忍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三、实行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原则,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

五、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六、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七、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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