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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人员考核和津贴标准细则
2015-07-07 14:30  

   

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固定人员考核和津贴标准细则


一、为提高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运行效率,引导实验室人员合理分配教学和科研工作时间,以及明确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特制订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考核标准细则。

二、实验室实行岗位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固定人员包括科研编制固定研究人员(对应于科研岗)、科研和教学双肩挑编制固定研究人员(对应于教学岗)和技术支持人员(技术岗)。实验室人员按三个级别考核:学术带头人、具有教授职称的研究人员、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和级别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管理。

三、实验室实行津贴制度。实验室科研岗人员在完成其相应级别工作量的考核标准时给予发放重点实验室津贴;津贴标准为学术带头人每年4万元、具有教授职称的研究人员每年3万元、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每年2万元。教学岗和技术岗人员在完成相应级别科研岗人员工作量时,可享受相应级别科研岗人员津贴的60%;在实验室以外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教学岗人员津贴制执行。

四、实验室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年终对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考核。以三年为一阶段,阶段末按阶段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发放当年津贴;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发放当年津贴,如其在第二年考核完成了前两年的工作任务总量,则一次性发放两年津贴;如在阶段考核前两年都没有完成工作量要求,而在第三年完成了整个阶段考核所要求的全部工作量,一次性发放三年的津贴。以上津贴在年度考核、阶段考核后,由重点实验室上报到科技处,经学校批准后发放。(注:年度考核合格发放当年津贴数额的70%,在阶段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齐全额。)

五、实验室制定颁布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职责要求,作为年终考核和阶段考核的依据。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应以“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对于第二署名单位的论文成果,只有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通讯作者时可用做考核材料。

六、实验室固定人员津贴与学校将来可能实行的岗位津贴不同,一旦学校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实验室固定科研岗位津贴将随之上浮。

七、实验室固定人员还享受重点实验室奖励(见实验室奖励制度和实施细则)、重点实验室测试待遇和学校相关奖励制度。

八、实验室鼓励技术支持人员在完成测试任务的同时开展科学研究,如能达到科研岗考核标准,经一个阶段考核验证后,可在下一个考核期转为科研编制固定研究人员,但还需要完成主管仪器的测试工作量;对于科研成果突出的技术岗人员,如近三年科研工作量超过相应级别科研岗标准50%或超过教学岗(科研和教学双肩挑岗位)标准100%的,可申请转为科研编制人员,但必须承诺“需要完成主管仪器的测试工作量,并按照实验平台规则进行相应工作量的考核”;对于未完成原来主管仪器的测试工作量的,则回到原来的技术岗位。

九、方向学术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责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全员评议的原则,保证聘任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每届学术带头人任期为3年。届满由原学术带头人做述职报告,任期内在促进方向发展、提高实验室科研实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可继续连任。对任期内未能起到带头人作用,所在研究方向发展停滞的,或本方向有其他优秀人才更适合担任带头人职务的,可重新进行岗位招聘。

十、教学工作量要求:

科研岗人员:承担本科教学工作量不能超过学校对教学人员工作量要求低限的60%,且承担教学工作需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黑龙江大学关于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若干规定》黑大校发[2006] 42号文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并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副教授,当所在专业生师比≤25时,每学年应承担至少90标准课时的课堂教学任务;当所在专业生师比>25时,每学年应承担至少120标准课时的课堂教学任务。本规定所指的课堂教学任务包含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标准课时”的换算方法是:1理论教学课时=1标准课时,1实验教学课时=0.6标准课时。)

教学岗人员:教学工作量没有相关限制。

十一、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

科研岗人员:科研考核标准参照第十二条。

教学岗人员:需完成科研岗人员对应级别标准的60%以上。

技术岗人员:无具体科研工作量要求。

十二、科研编制固定研究人员科研考核标准

1.学术带头人任职期间应满足:

年度考核标准:

1)担任一门以上(含一门)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课程的讲授。

2)领导本研究方向的科研发展,规划统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应承担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以上的科研项目。

3)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掌握学科发展方向,掌握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能对本方向发展提出总体规划,每年做领域发展讲座1次。

4)发表SCI收录论文绩点数(P)超过2.5。(绩点数计算规则参看十三条和十四条)。

5)掌握本领域内研究技术的最新进展,对改进实验手段、提高研究水平提出建设性意见。

阶段考核标准:

1)发表SCI收录论文绩点数(P)超过7.5。(绩点数计算规则参看十三条和十四条)

2)阶段内应不间断的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以上的科研项目。

3)三年内科研成果至少有1项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以有证书为准)或授权专利1项(第一名)。

注:第(1)条是必备的,(2)和(3)条必须满足其一。

2.具有教授职称的研究人员任职期间应满足:

年度考核标准:

1)担任一门以上(含一门)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课程的讲授。

2)领导本学科的科研工作,不断开辟新的研究课题,承担1项省部级重点以上的科研项目。

3)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掌握本领域范围内的发展动向,能提出前沿性的研究方向或课题,每年做领域发展讲座1次.。

4)发表SCI收录论文绩点数(P)超过2.0。

5)掌握本领域内研究技术的最新进展,对改进实验手段、提高研究水平提出建设性意见。

阶段考核标准:

1)发表SCI收录论文绩点数(P)超过6.0。

2)阶段内应不间断的承担省部级重点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项目(前两名)。

3)三年内科研成果至少有1项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以有证书为准)或授权专利1项(前两名)。

注:第(1)条是必备的,(2)和(3)条必须满足一条。

3.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任职期间应满足:

年度考核标准:

1)担任一门以上(含一门)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讲授。

2)掌握本研究方向的国际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

3)发表SCI收录论文绩点数(P)超过1.5。

4)具有独立承担科研课题的能力,至少承担1项省部级项目。

5)熟悉并掌握本研究方向的高级实验技术和方法,指导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

阶段考核标准:

1)发表SCI收录论文绩点数(P)超过4.5。

2)阶段内独立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前三名)。

3)三年内科研成果至少有1项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以有证书为准)或授权专利1项(前三名)。

注:第(1)条是必备的,(2)和(3)条必须满足一条。

十三、实验室论文考核按 绩点数(P)考核,包括论文的SCI影响影子(F)和论文的当量数(E)两个参量。计算方法如下表:

论文的SCI影响影子范围

论文的绩点数(P)

F ≥  3.0

P = F ×  E

2.0 ≤  F <3.0

P = (2/3) &times;F  &times; E

1.0 ≤  F <2.0

P = (1/2) &times;  F &times; E

十四、论文当量数(E)计算方法:

(一)计算当量数的原则:

1.单位有效当量数: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论文,当量总数为1;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二署名单位的论文,只有在实验室人员为通讯作者时,可获得0.3当量。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三署名单位及以后位次的,无当量获得。

2.有效作者与最大当量分配比例: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是可获得论文当量数的有效作者,通讯作者最多可获得0.7的论文当量数,第一作者最多可获得0.5的论文当量数;第二作者(原则上是作为课题组助手的青年教师)只有在第一作者是学生时才可获得当量分配,最多可获得0.3的论文当量数。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二署名单位的论文,实验室人员为通讯作者时为有效作者,最多可获得0.3的论文当量数。

3.论文中包括学生和教师,其中教师是指实验室固定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学生是指实验室固定人员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后。如外单位人员为有效作者(通讯作者、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作为助手的青年教师且学生为第一作者)时,其参与论文当量分配。

(二)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

   1.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都是教师时,按每人0.5:0.5分配。

2.论文第一作者为教师,且有两位教师做通讯作者,按每人1/3(三分之一)分配;如有两位以上通讯作者,则按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每人1/(N+1)比例分配,其中N为通讯作者数。

3.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同一教师,且论文中只有一位通讯作者, 获得0.7的论文当量数,其他人员无当量获得。

4.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同一教师,且有另一位教师为通讯作者,按0.7:0.3分配。

5.论文第一作者为学生,第二作者和通讯作者都是教师,按0.3:0.7分配。

6.论文第一作者为学生,且有两位教师做通讯作者,按0.5:0.5分配。

7.论文第一作者为学生,第二作者为教师且另有两位教师做通讯作者,按0.3:0.35:0.35分配。

8.论文第一作者为学生,第二作者为教师且是唯一通讯作者时,获得0.7的论文当量数,其他人员无当量获得。

9.论文中前二名作者及多于二两名作者均为学生,有一位教师为通讯作者时,获得0.7的论文当量数,其他人员无当量获得。

(三)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二署名单位的论文: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通讯作者,获得0.3当量;如为多名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通讯作者,平均分配0.3当量。

十五、实验室技术支持人员任职期间应满足

1.掌握与专业有关的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任职期内应为重点实验室至少开发一项新的实验工作。

2.负责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和改造。

3.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写出高水平实验报告。

4.年内就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做一次学术报告

5.参加国内外有关实验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十六、超额完成科研任务奖

对实验室固定人员阶段考核超额完成相应级别考核标准的给予奖励:超额50%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超额10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注:考核标准按科研岗标准执行。超额完成阶段考核任务的奖金作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津贴的一部分,考核后,由重点实验室上报到科技处,经学校批准后发放。

十七、考核未通过的惩罚措施

科研岗人员:阶段考核未达到科研考核标准的,不予发放阶段津贴。阶段考核完成相应级别标准70%以上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人员,为准合格(待岗),如通过下个阶段考核,可重新上岗;阶段考核未达到其相应级别标准70%的,调整出岗位(编外)。

教学岗人员:阶段考核未达到科研考核标准的,不享受重点实验室奖励(见实验室奖励制度和实施细则)和重点实验室测试待遇。阶段考核完成相应级别标准70%以上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人员,为准合格(待岗),如在下个阶段考核合格可重新上岗;阶段考核未达到其相应级别标准70%的,调整出岗位(编外)。

十八、本考核标准细则由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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