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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性成果奖励制度和实施细则
2015-07-07 14:31  

   

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标志性成果奖励制度和实施细则


一、学术论文、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和获得的各级项目资助是衡量和体现科学研究成就的重要方面。为了充分调动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术水平,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发展,并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实验室将对固定人员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二、重点实验室每年从运行经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基金”。

三、对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获奖、专利等科研成果,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高水平科研项目,以及以实验室为第一依托单位的高水平教学成果给予奖励。

四、科研成果奖励

(一)学术论文

对发表在化学和材料学科中SCI影响因子5.0以上的论文,以及按大学科类分区一区的SCI收录论文进行奖励,每篇奖励1万元。

特别奖励以下三类期刊:A类为Science和Nature论文,B类为Nature系列和PNAS(美国科学院学报),C类为Journalof the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Angewandte Chemie InternationalEdition以及相同档次期刊。A类每篇奖励30万元、B类每篇10万元、C类每篇5万元。

(二)科研奖项及专利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各级别奖均予以奖励:自然科学类、发明类一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每次奖励10万元。

2.获国外(指美国、欧盟、日本)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三)科研项目

实验室每年将对取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固定人员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实验室固定人员为首席科学家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重点项目资助的,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

五、教学成果奖励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1.5万元。

(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1.5万元。

(三)国家级本科教学团队奖励2万元。

六、本奖励细则由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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