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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条例
2026-08-26 15:24  

黑龙江大学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日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功能无机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科研和教学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开展,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全要素覆盖、全方位检查”的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日查、周查、月查和节假日前检查相结合的排查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安全管理小组,由专职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重点实验室行政秘书及代表性研究团队安全负责人等。安全管理小组负责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划、部署、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水、电、气、通风橱等设施是否正常;

(二)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门窗是否锁闭,防盗设施是否完好,重点实验室有无人员值守;

(四)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发热、异响等;

(五)危险化学品、气瓶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六)实验废弃物(含废液、废固、废弃试剂瓶等)是否按照规范分类收集、定点存放;

(七)重点实验室整体卫生状况是否达标。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安全问题“闭环管理”。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验收。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须立即停止相关实验活动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对于长期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将在重点实验室进行通报,并依据情节轻重扣除相关团队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当年度经费补贴。

第七条 各实验房间每日最后离开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关好电源、水源、气阀开关及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节假日前,各房间安全责任人须对责任区域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节假日期间根据学校要求安排值班。


第三章 公共房间及公共区域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公共房间(608会议室、609教室、610科学家工作室、611教室)、公共区域(走廊、电梯间、楼梯间等)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公共房间使用管理要求如下:

(一)608会议室、610科学家工作室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人应提前向管理人员预约登记;609教室、611教室的使用,应通过重点实验室指定微信群提前预约,避免冲突;

(二)使用完毕后,使用人须及时清理房间内卫生,关闭灯光、空调、投影仪等用电设备,关好门窗并锁好房门;

(三)房间内配备的桌椅、设备、装饰物品等公共财物不得擅自搬出或挪作他用,如有损坏须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共区域管理要求如下:

(一)走廊、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严禁堆放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废弃物品及其他杂物,确保通道畅通整洁;

(二)乒乓球台等休闲娱乐设施仅限休息时间使用,不得影响正常办公和科研秩序;

(三)电梯间学生工作区域的隔断设施应选用兼具安全性与遮蔽性的隔板,用电线路及设备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严禁私拉乱接;

(四)走廊及电梯间区域禁止吸烟;楼梯间吸烟者应将烟头完全熄灭后放入指定烟灰缸内,严禁向楼梯间地面弹撒烟灰或随意丢弃烟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公共区域卫生轮值制度,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统一编排值班表,以预约使用公共房间(608会议室、609教室、610科学家工作室、611教室)研究团队为基本单位,每半个月组织一次集中打扫工作,负责范围为公共房间,各团队内部应当做好人员轮换安排,确保任务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卫生清扫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地面干净整洁,无尘土、无积水、无垃圾杂物;

(二)课桌抽屉、储物柜内无积存垃圾或废弃物品;

(三)桌面、讲台、仪器设备等表面无积灰;

(四)桌椅摆放整齐有序,室内物品归位放置。

第十四条 除集中打扫外,各公共房间的日常使用人应当遵循“谁使用、谁清洁”的原则,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对个人产生的垃圾和杂物进行清理,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

第十五条 违规情况处理办法:

(一)未预约或违规占用公共房间,导致冲突且拒不配合协调的,予以口头警告;累计两次及以上者,暂停该团队或个人公共房间预约权限1个月;

(二)使用公共房间后未按要求清理卫生、未关闭水电设备或未锁门的,首次发现予以书面警告并通报所在团队负责人;因未关水电导致设备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及事故责任;

(三)擅自搬出、挪作他用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者,暂停其所在团队公共房间使用权限3个月,并对相关团队予以通报;

(四)在走廊、电梯间、楼梯间等重点实验室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由实验室办公室代为清理并作为废弃物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堆放者自行承担,并对相关团队予以通报;

(五)在走廊、电梯间吸烟者,或在楼梯间乱扔烟头、未熄灭烟头者,将通知所在团队并予以通报;

(六)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隔断设施的,需限期整改;在非休息时间使用乒乓球台等娱乐设施影响科研秩序的,首次劝阻,再次发现将通知所在团队并予以通报;

(七)针对上述情况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将扣除相关团队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当年度经费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各研究方向、各实验房间可根据本条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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